诚信快递你我同行
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党同志一定要永远与人民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永远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以永不懈怠的精神状态和一往无前的奋斗姿态,继续朝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奋勇前进。
消费者权益得到充分保障,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组成部分。邮政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工作部署,完善规章制度,加强质量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着力保护快递服务消费者合法权益。
快递消费者权利义务
权利一:通信权受保护。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消费者在使用寄递服务过程中,其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宪法》、《邮政法》保护。
权利二: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其服务种类、服务时限、服务价格、损失赔偿、投诉处理等服务承诺事项。服务承诺事项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及时发布服务提示公告。”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快递企业的告知和提示义务,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权利三:自主选择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使用快递服务,可以自主选择快递服务品牌,并就合同内容进行自主协商。
权利四:人身财产权利不受损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寄递安全不仅涉及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还涉及寄件人、收件人等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权利五:验收快件。《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权利六:申诉举报。《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用户对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提出的申诉,并自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答复。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权利七:获得赔偿。《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
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义务一:安全用邮。遵守《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不得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邮政行业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交寄邮件、快件应当遵守国家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不得通过寄递渠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义务二: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消费者应当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包括寄件人、收件人名址和寄递物品的名称、类别、数量等,拒不如实填写寄递详情单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义务三:配合收寄验视。主动配合快递公司对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消费者拒绝安全检查或者验视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义务四:实名寄递。按照邮政管理部门规定,消费者寄递快件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件,交由快递企业进行身份信息核实。消费者拒不按照规定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快递企业不予收寄。
义务五:诚信投诉。消费者投诉服务质量、价格等问题时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据,不得恶意投诉。
维权的方式和途径
与快递企业协商和解:消费者与快递企业发生争议后,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通过直接对话,分清责任,达成和解协议,使纠纷得以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协商和解是一种快速、简便的争议解决方式。
通过12305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调解:
消费者申诉可以采取拨打甘南州邮政管理局服务质量监管电话(09418232985)、登陆申诉网站(网址http://sswz.spb.gov.cn/) 等方式向邮政业消费者申诉中心进行申诉。
申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诉事项属于《邮政业消费者申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消费者申诉受理范围;(二)申诉人是与申诉事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寄件人或者收件人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委托人);(三)有明确的被申诉人和具体的事实根据;(四)申诉事项向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后7日内未得到答复或者对企业处理和答复不满意,或者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投诉渠道不畅通,投诉无人受理;(五)未就同一事项向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过申诉,或者已申诉过的事项有新增内容;(六)申诉事项发生于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产生服务争议或者交寄邮件、快件之日起一年之内;(七)申诉事项未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受理或者处理。
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选择仲裁,应在交寄时与快递企业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快递消费产生纠纷而诉讼的,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应注意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邮政管理部门举报违反邮政行业法律法规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快递消费常见问题分析
问题1:快件延误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A“快件赔偿规定”A.3.2,延误的赔偿应为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彻底延误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彻底延误时限是指从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快递服务时限到达之日起,到用户可以将快件视为丢失的时间间隔。同城快件为3个日历天。省内异地和省际快件为7个日历天。国际快递彻底延误时限为21个日历天。例如,某一快递服务组织承诺的省际快件服务时限为A个日历天,则从其交寄之日起,A+7个日历天后,快件仍未达到,则可视为该快件彻底延误(丢失),其余类型的快件以此类推)。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照快件丢失或损毁进行赔偿。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问题2:快件损毁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A“快件赔偿规定”A.3.4,完全损毁(快件价值完全丧失)应参照快件丢失赔偿的规定执行;部分损毁(快件价值部分丧失)依据快件丧失价值占总价值的比例,按照快件丢失赔偿额度的相同比例进行赔偿。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问题3:内件为贵重物品发生损失的,部分消费者要求按照物品本身的价值进行赔偿,是否可以?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三部分“快递服务环节”的5.2.7.1,快递服务组织应当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或者购买保险。对未购买保险或保价的,按照快递服务合同约定进行赔偿,快递运单格式合同经寄件人签字确认后即为双方合同内容,多数企业均规定按照邮费的三到五倍赔偿。对购买了保险或者保价的,则按保险或保价的标的额进行赔偿。因此,建议消费者认真阅读快递运单内容以及背书条款内容(尤其是赔偿条款),邮寄贵重物品尽量选择保价服务,一旦造成快件丢失、损毁等,可减少经济损失。
问题4:快件丢失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A“快件赔偿规定”A.3.3,快件丢失时,应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此外,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快递服务组织按照被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对没有购买保价的快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造成用户其他损失的,按照相关民事法律法规赔偿。快递服务组织与用户之间有约定的应从约定。
问题5:什么情况下快递公司可不予赔偿?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A“快件赔偿规定”A.2,在寄递过程中,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内件不符时,快递服务组织应予赔偿。但是下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第一是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造成快件损毁的;第二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损失的(保价快件除外);第三是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造成损失的,快递服务组织可不负赔偿责任。因此,建议消费者对赔偿和不赔偿的情形要进行掌握,以便于及时有效进行维权。
问题6:快件赔偿对象应该是谁,作为快件的收件人能否要求快递企业赔偿?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附录A“快件赔偿规定”A.1,快件赔付的对象应为寄件人或寄件人指定的受益人。因此,收件人只有在被寄件人指定为受益人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快件赔付的对象。
问题7:快件寄出后需要改址怎么办?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三部分“快递服务环节”的5.8.1,在国内快件尚未完成投递前,如寄件人提出申请,快递服务组织可提供改寄服务(可更改收件地址,但不可更改收件人),提供改寄服务时,快递服务组织应告知寄件人需要承担的改寄费用并告知收费标准。建议消费者在交寄快件时核实清楚收件地址,因故需要改址的,要及时联系快递企业申请改址,并按规定支付相应的费用。
问题8: 快递公司要求收件人到网点自取,是否符合规定?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有三种自取的情形:一是与寄件人有约定由收件人自取并注明在面单上的;二是因用户原因导致无法投递,并与用户协商同意自取的;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如海关、公安等)提出要求的。综上,并无快递公司要求收件人到网点自取的情形。快递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全面充分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提出增加消费者义务、责任或者剥夺、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要求。
问题9:快件可否由他人代收?如果可以,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三部分“快递服务环节”的5.4.2.4.2,若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他人代为签收。代收时,收派员应核实代收人身份,并告知代收人责任。
问题10:作为消费者,收件时收派员未提示当面验收,后面发生了纠纷,快递企业是否有责任?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第三部分“快递服务环节”的5.4.2.4.1,收派员将快件交给收件人时,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快件外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的,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收派员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在未告知的情况下,因快件验收造成纠纷,快递企业应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11:快件直接投递至智能快件柜,是否符合规定?
按照《快递服务》国家标准,有几种投递方式。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般是按址投递,即按照交寄快件时约定的地址投递,否则视为违约。快递员将快件投递至智能快件柜之前必须征得用户同意,否则视为违约。
品牌选择:务必选择证照齐全的合法快递公司,避免贪图便宜选择“黑快递”而造成货物损失。
条款阅读:在寄递快件前,认真阅读快递面单上所附的合同条款,如果寄递物品为贵重物品,切记选择保价业务或保险业务。
面单填写:消费者应当正确填写收寄人的姓名、地址、电话及所寄物品的品名和数量,同时在相应位置签字确认。
面单保存:在寄出快件后,消费者要妥善保管好快递运单的留存联,避免在快件发生异常情况时消费者举证困难,无法提供快件真实有效信息,导致投(申)诉无法受理。